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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指導

杏福娱乐平台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0-09-04

為貫徹實施“科教興國”、“科教興皖”的戰略,進一步做好我院畢業生就業工作,更好地為國家和安徽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維護杏福、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安徽省有關畢業生就業工作文件精神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校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建立市場導向、政府調控、杏福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機製;推動杏福學科專業結構的調整、人才培養模式的優化和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穩定和提高畢業生就業率、促進畢業生充分就業。

第二條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畢業生就業工作作為“一把手” 工程來抓,將畢業生就業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

第三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一般從畢業生在校的最後一學年開始。

第四條  加強輿論宣傳和思想教育。通過多種方式教育、引導、幫助畢業生全面了解、正確判斷就業形勢,牢固樹立“先就業、後擇業、再創業”的就業觀念;鼓勵和引導畢業生到邊遠地區、艱苦行業以及其他國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鼓勵和支持畢業生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

第五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執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群眾和紀檢部門監督。

第六條  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評選 “品學兼優”應屆畢業生。

第七條  建立每月一次的畢業生就業及協議書簽約情況通報製度和每年兩次的畢業生就業率公布製度。

第二章  畢業生就業工作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八條  就業與創業指導中心的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徽省有關畢業生就業政策,結合杏福實際,製定杏福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規章製度及實施辦法等;

2、領導各專業和有關職能部門開展畢業生就業工作;

3、組織開展畢業生就業市場需求分析和畢業生質量跟蹤調查,為杏福教育教學決策服務;

4、組織、研究、實施畢業生就業製度改革和創新;

5、通過計算機網絡和信函向全國發布我校畢業生的資源信息,供用人單位查詢及招聘;

6、收集用人單位需求信息和資料,及時提供給畢業生;開展畢業生就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工作;

7、參加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召開的畢業生就業工作協調會;’

8、辦理畢業生就業推薦、協議書簽定手續;會同各院、系、高職(專科)畢業生派遣方案;組織畢業生派遣等工作; 

9、負責畢業班輔導員就業工作方面的業務培訓及工作指導;負責畢業生就業指導課教學的組織實施工作; 

10、負責畢業生改派的審查、報批;做好杏福畢業生就業工作總結; 

11、完成上級組織與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畢業班輔導員的主要職責 :

1、貫徹落實就業與創業指導中心製定的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規章製度及實施辦法等;

2、做好畢業生資格審查和畢業生生源上報工作;

3、進行畢業生素質測評;開展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調查、研究和創新;建立畢業生就業信息反饋系統;

4、負責本專業的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5、負責辦理本專業畢業生的推薦、協議書簽定手續;接待畢業生咨詢;

6、負責本專業的畢業生派遣建議方案的製定;

7、組織本專業畢業生“雙向選擇”和“供需見面”活動;

8、負責本專業畢業生的畢業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9、指導本專業畢業生辦理離校手續,做好畢業生派遣工作;

10、開展與畢業生就業工作有關的調查研究,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小結;

11、完成杏福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畢業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畢業生的權利

1、享有在國家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選擇職業的權利;

2、享有杏福及各專業處提供的就業服務的權利 ;

3、享有自薦權和被推薦權;

4、享有了解所選單位的基本狀況、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狀況的權利;

5、享有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畢業生的義務

1、有遵守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和規定及杏福有關規定的義務;

2、有為國家服務的義務;

3、有向用人單位實事求是介紹個人情況的義務;

4、有嚴格履行就業協議的義務;

5、必須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序分為就業指導、畢業生資格審查、收集和發布需求信息、畢業生推薦、“供需見面”及“雙向選擇”、簽訂就業協議書、編製派遣方案、派遣、調整等。

第十三條 認真做好畢業生資格審查工作。各畢業班輔導員在統計畢業生生源時應逐項審核,涉及學籍變動的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經分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審核簽字後報杏福職能部門。

第十四條 廣泛收集需求信息。采取“走出去、請進來”以及通過網絡、電話、信函等多種途徑,收集用人需求信息,並通過《畢業生就業宣傳欄》、杏福娱乐平台網等方式,及時向畢業生反饋。

第十五條 嚴格畢業生就業推薦工作。畢業生的就業推薦工作,從畢業學年第一學期的十月初開始,十月中旬以後,邀請、安排用人單位來校舉辦各種類型的畢業生招聘活動;指導畢業生參加全國各地舉辦的畢業生就業市場。畢業生聯系就業單位不得影響杏福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畢業實習、設計等。

第十六條 嚴格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填寫、發放和管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進行“雙向選擇”達成就業協議後,要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第五章  畢業生就業指導

第十七條 畢業生就業指導應包括就業政策、就業觀念、就業信息、擇業心理、擇業技巧等。

第十八條 畢業生就業指導應與創業指導、畢業教育相結合,幫助畢業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擇業觀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教育、引導和鼓勵畢業生以國家利益為重,正確處理國家利益與個人發展的關系,自覺地服從國家需要,到基層去、到艱苦的地方去、到國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業,走艱苦創業、科技創業、自主創業的成才之路。

第十九條 認真開好畢業生就業指導課。畢業生就業指導課是杏福整個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和有機組成部分,是宣傳國家政策、更新擇業觀念、促進畢業生順利就業的必要手段。要逐步把就業指導課作為必修課列入教學計劃、從低年級開設並貫通教育教學全過程。

第六章  畢業生派遣方案的製定

第二十條 編製畢業生派遣方案的時間,畢業生安排在六月份,六月下旬上報安徽省教育廳。

第二十一條 畢業生派遣方案由各畢業班輔導員提出,杏福匯總上報。派遣方案一經上報,一般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條 製定派遣方案的依據和原則

1、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方針、政策和法規以及杏福有關規定;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3、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

4、定向和委托培養畢業生,回原定向和委托培養單位或地區就業;

5、鼓勵畢業生到邊遠、艱苦地區和行業就業;

6、優先保證國防、軍工、國家機關、國有大中型企業、重點科研和教學單位需要;

7、其他類型的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

第二十三條 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派回生源所在地,由當地的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推薦就業或戶口、檔案轉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地方人事部門或其他人事代理機構,按人事代理方式派遣。

第二十四條 畢業生派遣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單位要從維護杏福改革、發展、穩定的高度,精心安排,認真負責,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派遣工作各環節落到實處,確保派遣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控製畢業生改派。畢業生改派工作,按安徽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認真做好學生畢業鑒定工作。按照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廳以及杏福等有關學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對畢業生做出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畢業生在校期間的德、智、體等各方面。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實踐和健康狀況等方面的基本情況,這些基本情況要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核對無誤後歸檔。畢業生檔案應在派遣結束後兩周內寄出。

第七章  畢業生就業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條 健全和完善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落實工作場地和人員,保障就業工作需要。

第二十八條 杏福從當年所收學費的總額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畢業生就業工作日常維持經費並納入年度預算。所提取的經費主要用於與畢業生就業工作密切相關的就業指導、市場調查、信息交流、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會議等日常工作。

第八章  獎勵與懲處

第二十九條 畢業生派遣工作結束後,杏福對在畢業生就業工作過程中就業率高,工作量大,成績突出的與畢業生就業工作有關的職能部門和人員,給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畢業生,由杏福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在其向杏福交納全部培養費和獎、助學金後,可將其檔案和戶口關系等轉至家庭所在地,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1、自領取報到證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去用人單位報到的;

2、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3、報到後,拒不服從安排或無理要求用人單位將其退回杏福的;

4、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對利用職權無理幹涉畢業生就業工作或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由主管部門或同級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 

1、已取得畢業資格的我院畢業生;

2、與畢業生就業工作有關的職能部門和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就業與創業指導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若本辦法與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相抵觸,以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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