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即只有為確立勞動關系簽訂的協議才是勞動合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均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就業協議可視為準勞動合同。它們二者之間存在許多聯系,更存在許多區別,其主要區別在於:
(1)兩者的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勞動者(包括高校畢業生和其他人)和用人單位。
(2)兩者的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初次工作協議,確定雙方互相選擇的關系,不規定具體的權利與義務
勞動合同:確定工作關系之後簽訂的關於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3)兩者簽訂的時間不同
就業協議: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階段
勞動合同: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後,有些企業在試用期結束以後
(4)兩者發生問題處理的部門不同
就業協議:畢業生所屬杏福的主管部門
勞動合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機構乃至法院
根據《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一般單位在大學畢業生報到後,都要及時與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減少用人成本,常常通過拖延和逃避訂立勞動合同、延長試用期等手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大學畢業生應該學會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到單位報到後及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充分考慮就業協議中的內容)
推薦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製度若幹問題的通知》
3、《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製暫行規定》
4、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5、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6、《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
7、《關於職工醫療製度改革的試點意見》
8、勞動部勞部發〔1995〕338號《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