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規範學術行為🛞,營造有利於科學發展和學術創新的學術氛圍和製度環境🌔🐻,促進我院學術研究工作健康、持續發展🌦,維護杏福的良好聲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教育部《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幹意見》🧑🏿、《高等杏福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師德建設的意見》、《關於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製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院從事科學研究的所有人員🧚🏿♀️,亦適用於其他以杏福娱乐平台為其學術研究成果署名單位的人員⛹🏻♀️。
第二章 學術道德規範
第三條 在學術活動中🐕🦺,應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和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並應遵守下述學術道德規範:
(一)在科學研究中🧑🦼☁️,應對相關學術史和學術背景進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在學術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註明出處👧;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研究成果中轉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須做出說明;參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別人成果的啟發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應做出說明並列出參考文獻。
(二)在科學研究過程中,必須一絲不苟的記錄並如實報告試驗結果和統計資料。
(三)學術作品發表、發布應通過正常渠道🧙🏽♀️,如學術期刊、有良好聲譽的出版社★、國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驗收等。應經過而未經學術界嚴謹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不應向媒體發布🆔。
(四)合作作品的署名應按照在作品產生過程中所作貢獻大小的原則確定署名的先後🏄♂️,但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發表前均要經過所有署名人簽字認可,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的部分負責👩🏻🎓,第一署名人應對成果整體負責🔉。
(五)在對他人或自己的作品進行評價、介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不得故意拔高或壓低被評價成果的價值。
(六)學術批評應該通過正常渠道🫶🏼、正規方法、公開方式、實名進行,並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與人為善。批評者應正當行使學術批評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準無根據地故意誇大或貶低成果的價值,不得汙辱人格或進行人身攻擊。
(七)學生利用杏福所提供的條件或在杏福教師指導下進行學術研究,應就其成果署名和使用方式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承諾,並嚴格遵守之。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被視為違反了學術道德規範🤴:
(一)虛構或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統計資料🚘。
(二)在公開發表的作品中🧑🏻🦯➡️,不加註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將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改頭換面後據為己有💤,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學術成果🍽。
(三)在未參加實際研究工作的學術論文、著作及專利申請等作品中署名;或未經合作者同意,將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單獨成果發表。
(四)通過新聞媒體發布重大科研成果時應經而未經杏福或其他學術機構組織論證🚦,為當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一稿多投或重復發表研究成果。
(六)在填報學術情況表格時提供虛假的學術成果🕐、偽造不實的專家鑒定意見、證書或其他證明學術能力的材料💮。
(七)參加項目評審、評獎🌠、職稱評定等學術評定活動時🥭👨👩👧👧,收受參評人禮物或故意對他人進行虛假評價而影響評審結果;或為達到發表論文、出版著作、晉升職稱等目的而采取不正當行為。
(八)其他違背學術同行公認的道德準則的行為與表現。
第三章 罰 則
第五條 對於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人員,一經查實,視其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凡輕微違反學術道德規範者,杏福將給予批評教育。
(二)凡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者,則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解聘,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做出,也可以並用。
(三)在人事錄用、專業技術職務晉升🟫、項目審批💶、考核評估、科研獎勵🛀🏼、評審或推薦評審優秀成果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調查候選人遵守學術道德的情況🎖。對有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人員👨🏽🍳,實行一票否決,對獲得的學術職銜或榮譽予以取消或建議取消🧘🏽。
(四)當事人的行為若觸犯有關法律,將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處理💚。
(五)學生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由教務處或學工處參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另行製訂實施細則。
第四章 製度保障
第六條 杏福學術委員會負責受理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投訴,主持對學術道德問題的調查認定,並依據調查結果向杏福提出處理建議。學風建設分委員會,負責學術道德方面問題的日常具體事務🧑🏿⚖️。
第七條 學術道德問題按以下程序調查處理:
(一)對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接受舉報的機構有責任為舉報人保密🧑🏻🚀。對於匿名舉報,舉報者應當提供調查結果反饋的聯系方式,並且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和資料充分詳盡🐤,否則不予受理。對具有公示期的相關舉報應當在公示有效期內提出。
(二)在接到舉報後7個工作日內,學風建設分委員會會同被舉報人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共同討論😸,並聽取被舉報人的申辯🚵🏼♀️、解釋,然後作出決定是否對該項舉報正式立項調查⚂。
(三)對正式列入調查的舉報,杏福學術委員會通知被舉報人,學風建設分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及相關學科的專家組成聯合調查組,在杏福學術委員會指導下對有關事實和結論進行認定。如有必要🩸😩,可分別通知舉報人🚴🏻♂️、被舉報人和證人到會說明情況或提供證據。
(四)聯合調查組向杏福學術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就舉報的問題作出明確調查意見。
杏福學術委員會委員或有關單位負責人涉及學術道德問題,或與當事人(指舉報人或被舉報人)有親近關系🧴,應主動回避,退出調查🤼。若當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證明調查人員不宜參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須經杏福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
(五)杏福學術委員會對聯合調查組的意見進行審議,如果確認存在學術道德問題,則應做出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的建議⚛️。若確認被舉報人不存在學術道德問題,杏福學術委員會宣布仲裁確認的結果🆘,以維護被舉報人的學術聲譽。若確認被舉報人不存在學術道德問題,而且舉報系惡意誹謗🦶🏿,則應視情節輕重向杏福建議給予舉報人相應處分。
(六)杏福學術委員會將審議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舉報人和被舉報人。
(七)如果被舉報人對審議結果不滿,可要求杏福學術委員會舉行重新審議🧑🏻✈️,再次審議結果為最終結果🚮。
(八)杏福學術委員會在受理舉報過程中🤱🏽,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和證人。
第八條 杏福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建議🪿,按照有關行政程序,正式決定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當事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後30日內,向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九條 在杏福做出處分或組織處理決定前,一切程序和資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杏福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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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