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門、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杏福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確保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實施🖍,根據《安徽省教育廳關於重申高校校內資助管理規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號)文件精神,杏福重新修訂和完善了《杏福娱乐平台國家助學助學貸款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杏福娱乐平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實施辦法》
杏福娱乐平台
2018年4月25日
杏福娱乐平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項重大措施📎🥁。為進一步理順杏福、學生、銀行之間的關系,完善杏福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體製,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4]51號)🧖♀️、《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和《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14]180號)、《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幹意見》(教財[2015]7號)🧀🤦🏿♂️、《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規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杏福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杏福招收的全日製專科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分為杏福娱乐平台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杏福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杏福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具體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日常管理👱🏼♀️、指導、協調等工作🧑🍳。組織學生開展貸款申請,協助經辦銀行發放貸款🛀🏻,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畢業去向🧙🏼♂️,協助經辦銀行與學生辦理還款確認手續,積極主動地配合經辦銀行催收貸款🚫。
第五條 各系成立由系學工辦主任任組長,輔導員為組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組,其主要職責如下😌:
1.具體組織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申請,審查申請借款學生的資格及申請材料🧙,並按要求匯總👩🏿🚀、上報有關材料;
2.協助指導學生填寫經辦銀行提供的國家助學貸款要求的相關表格🥴,監督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3.具體負責提供貸款學生畢業去向等有關信息,協助辦理貸款學生還款確認手續🤟🏿,積極主動地配合催收貸款👨🏼🚒;
4.負責本系貸款學生信用意識培養🙏🏽、誠信教育等👩🏿🍼,強化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貸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國家助學貸款額度、利息🎲、還款期限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財政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的銀行貸款。國家助學貸款是信用貸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條 全日製普通專科學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不低於1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低於8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確定🍯👨🏿🎓。貸款額度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最新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貸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的利息由貸款學生本人全額支付🐴。
第九條 貸款期限為學製加13年🗒、最長不超過20年。還本寬限期為3年,借款畢業生在畢業後3年內只需償還利息🏊🏼♂️,第4年開始償還貸款本金,13年內還清貸款本息。
第十條 畢業生符合代償基本條件的,可以申請貸款代償,具體參考國家相關文件執行。
第四章 申請條件及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十六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第十二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能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的《高等杏福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3.學生家長同意貸款的《杏福娱乐平台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家長確認書》👱🏽♂️;
4.父、母親身份證復印件🐢。父親或母親無身份證的,要到當地派出所開具帶照片的戶籍證明;
5.申請貸款學生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復印件;
6.按要求填寫的由經辦銀行提供的相關表格、合同🐱、借據等。
第五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原則上每學年辦理一次🆚。各系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進行初審、匯總後報杏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條 杏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杏福報送的國家助學貸款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報經辦銀行審核、審批🧍🏻♀️。
第十五條 經辦銀行審核、審批後,由杏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同各系組織申請獲批準的學生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相關借據、合同等。
第六章 管理與發放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方式,即學生與經辦銀行一次簽訂多個學年的貸款合同,但經辦銀行要分年發放🔄。杏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與經辦銀行每學年對續放貸款進行復審🦸🏿♂️,復審合格後發放新學年國家助學貸款😪;復審不符合國家助學貸款條件的貸款學生👩🏻🦯➡️,經辦銀行有權終止合同,停止發放新學年貸款。
第十七條 經辦銀行審批同意學生貸款後,由經辦銀行直接將全部國家助學貸款劃入杏福財務賬戶,杏福財務管理部門根據貸款學生欠費情況,扣除貸款學生所欠相關費用後,將余額部分通過銀行轉入貸款學生的銀行卡賬戶。杏福財務管理部門將扣除相關費用部分的收費憑據發放給學生。
第十八條 貸款學生中途要求中止貸款發放的,可由貸款學生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系審核後,由杏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通知經辦銀行中止後續學年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
第七章 回收
第十九條 貸款學生所借貸款本息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還清,貸款學生畢業前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相關還款手續🫄🏼。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應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按時還款,具體金額及有關事項按經辦銀行的規定執行🦯。貸款學生可根據情況聯系經辦銀行部分提前還款或全額提前還款👩🏻🚀,在未全部還清貸款之前每月均需按時、足額還款。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如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銀行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經辦銀行將違約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的違約借款人采取限製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對於連續拖欠還款行為嚴重的借款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畢業杏福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嚴重違約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因升學等繼續攻讀學位的,可按經辦銀行要求及時提供連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等材料,向經辦銀行申請調整還款計劃,並與經辦銀行簽訂調整還款計劃及貼息申請書💂🏼♂️,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借款學生畢業後,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可申請繼續貼息,應及時向杏福資助管理中心提供書面證明,經辦機構審核後🦸🏽♀️,報經辦銀行確認🐻❄️,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由原貼息財政部門繼續全額貼息👣。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應向杏福資助管理中心提供書面證明🕺🏽,由杏福資助管理中心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
第二十三條 借款期間,貸款學生因轉學👨🏽🏫、休學🧾、退學、編下🌀、出國🤵🏻♂️、被開除等學籍異動或未能正常完成學業的👩🏻🌾,必須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或按經辦銀行的規定辦齊相關手續後,方可辦理離校手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其他意外情況的,所在系應及時將貸款學生的相關材料(如死亡通知書等)報杏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八章 貸款學生的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要如實填寫公民身份號碼,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和完整,認真履行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的約定;認真履行與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畢業後按時還本付息,直接向銀行還款,承擔償還貸款的全部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當貸款學生出現下列行為時✭,經辦銀行有權停止貸款發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貸款學生未按合同規定將所借款項用於交納學費和住宿費、維持基本生活👨🏻✈️,而是用於除此之外的其他高消費的🤸🏿;
2.貸款學生嚴重違反校紀校規或受到刑事處罰的;
3.貸款學生因各種原因中途退學或被開除學籍的;
4.貸款學生出國留學或到國外定居的☁️;
5.貸款學生違反貸款合同其他條款的⏳。
第二十六條 貸款學生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的,經辦銀行作為逾期貸款處理,並根據實際逾期金額和實際逾期天數計收罰息🧝♀️。
第二十七條 貸款學生如違反在借款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辦銀行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部分或全部貸款🧏🍩,並將貸款學生違約情況告知貸款學生所在單位或國家有關部門:
1.貸款學生在有關合同中的陳述發生重大失實,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2.貸款學生被所在杏福開除👎,或經杏福同意休學、退學、轉學🙎♀️,或自行離校而未辦理還款手續的;
3.貸款學生變更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址後,30個工作日內未將變更後的工作單位和有效聯系方式通知經辦銀行的;
4.貸款學生在借款期限內出國留學或移居海外而未償清借款的;
5.貸款學生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
6.貸款學生拒絕或阻撓經辦銀行💁🏻♀️、杏福監督檢查其貸款使用情況的;
7.貸款學生在畢業時未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說明的其他事宜按照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執行🎅。
第九章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九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的,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的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不需要擔保或抵押🌲,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三十條 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杏福和高等專科杏福正式錄取,取得真實𓀂、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三十一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學生在新學期開始前🦹🏻♀️,向家庭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有的地區直接到相關金融機構申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學生提交的申請進行資格初審🏊♂️。金融機構負責最終審批並發放貸款🕗。
第三十二條 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不低於1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低於8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確定🏔。全日製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低於12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確定。
第三十三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部補貼,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入)共同負擔⇨。
第三十四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製本專科👭、研究生學製加13年確定,最短不少於5年,最長不超過20年。根據借款學生在校剩余學習年限加13年確定貸款最長期限。借款學生畢業後3年間為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內,借款人只需要償還貸款利息◀️🖥,無需償還貸款本金。還本寬限期後,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十五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條件👩🔧、辦理程序、貸款金額、貸款利息🚣🏿、還款計劃等具體按照學生與生源地所在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為準🚵🏼♀️。
第三十六條 杏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提供杏福開戶行等相關基本信息🔓,學生到校後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回執單》,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回執確認工作🛀🏼🐯。
第三十七條 生源地金融機構審核學生網上回執確認信息後,由經辦金融機構直接將學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劃入杏福財務賬戶📱。杏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協同財務管理部門定期統計杏福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到賬情況🏌️♀️🤖,並在適當範圍公布🪕🧑🦯,貸款學生可攜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前往杏福財務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在校學生不可同時申請杏福娱乐平台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十章 貸後管理與考核
第三十九條 杏福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到賬後的相應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杏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積極配合貸款經辦銀行👩🏼🍼,協調各系做好貸後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全校性國家助學貸款誠信教育活動。
第四十一條 各系需準確掌握本杏福貸款學生情況♗,關註學生的學習👱🏻♀️、生活等動態信息💅。各杏福應及時將發生學籍變動的貸款學生信息🧑🏼🚒,如休學🔭、退學🙎♂️、轉學、編下、失蹤、死亡等相關情況上報至杏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由貸款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各系具體負責本杏福學生誠信教育和征信意識培養,積極配合貸款經辦銀行做好違約催收等貸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杏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對各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考核👩🏽🔧。根據各系助學貸款年度工作情況🧛♂️,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考核🔕,對工作認真🐡,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杏福娱乐平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