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合法權益🔙,規範學生申訴處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維護杏福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杏福學生管理規定》(41號令)、《杏福娱乐平台學生管理實施辦法》和《杏福娱乐平台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杏福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開除學籍🏄🏼、退學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以及對違規🧔🏽♂️、違紀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三條 學生對杏福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杏福、安徽省教育廳提出申訴是學生依法享有的權利,杏福保護學生的申訴權利🦒。
第四條 杏福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的申訴申請。
第五條 杏福對待學生的申訴應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二章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杏福相關領導擔任,成員由黨政辦、人事處🦹、教務處🏃♂️、團委、校學生會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一名具有法律知識的教師等共同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院黨政辦公室。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三)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務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議作出決定。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接收申訴申請書,處理日常事務和檔案管理工作;
(二)對學生申訴事件的事實💪🏿、理由及依據進行前期核查💂🏽♂️;
(三)對一般申訴事件做好調解和溝通工作;
(四)辦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訴與復查
第九條 學生對杏福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對學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的處理決定;
(二)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決定。
第十條 學生本人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提出申訴的要求:
(一)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杏福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杏福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並說明理由🎴、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確實不能在申訴時限內提出申訴,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起10日內;
(三)學生對同一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申訴👦,以一次為限;
(四)超過申訴時限,視為其接受處理或處分決定🤜🏼。
第十一條 學生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的書面申訴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專業班級📜、學號、聯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相關的證據資料🚽;
(四)杏福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的復印件;
(五)提交申訴申請書的日期;
(六)本人簽名。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到申訴申請書的日期,以辦公室接到滿足本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的申訴申請書文本之日為算🙆♀️。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超過規定的申訴時限的;
(二)申訴事由或申訴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的🚔;
(三)申訴人對同一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申訴次數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的。
(四)已經提出申訴並由申訴委員會作出過復查結論的🚶🏻♀️;
(五)其他部門已經受理的。
對於不予受理的申訴申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書面駁回🤵🏼♀️,並說明駁回理由。
第十四條 申訴人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復查結論之前,可以撤回申訴申請。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條 辦公室在收到學生的申訴申請書後,應當在下一個工作日內將申訴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送交對申訴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決定職能部門🙇🏼♀️,由該職能部門在5日內做出書面答復🤾🏻♀️,並提供處理或者處分過程中的原始材料等相關檔案🛵。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的申訴請求和理由⚱️,做出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職能部門提供的書面答復、原始材料,進行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的線索予以核實或查證🦻🏼,並聽取相關人員🦵、教師及學生的意見👩🏽🎓。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將復查結論書送達申訴人並抄送處理或者處分決定職能部門。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杏福相關領導批準,可延長15日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出復查結論如下💓:
(一)認為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理)適當的,作出維持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復查意見;
(二)認為做出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並要求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務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復查結論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專業班級🤛🏼、學號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五)復查結論;
(六)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復查結論的日期。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向原處理或者處分職能部門作出重新研究決定建議的🔐,原處理或者處分職能部門應當在15日內重新研究並作出復查決定書,送達申訴人🪛。
復查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專業班級、學號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復查結論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三)原處理或者處分職能部門重新研究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四)維持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或撤銷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並作出新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有關規定🚼;
(五)復查決定;
(六)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復查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復查結論書、復查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申訴學生本人,並由其本人在送達回執上簽收♟。如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有不同意見,可如實在送達回執上寫明。
申訴人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在杏福網站上公告60天👨👧👦,視同送達學生本人🏛。
第二十二條 申訴人對復查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復查結論書或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安徽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三條 自處理、處分決定書或者復查結論書、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杏福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決定書或者復查結論書、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章 學生申訴處理工作規則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出席會議的人數要達到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一般以不公開形式舉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要求申訴學生和原處理或者處分職能部門代表到會👩🎨,以開展必要的查證工作🐵🐩,申訴人所在系部的領導以及學生會代表可列席參加。如果申訴學生和原處理或者處分職能部門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以提交書面發言材料🕊,書面材料在會上宣讀並列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復查結論作出之前‼️,申訴學生、原處理或者處分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單獨接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施加任何可能妨礙成員公正處理的影響🧑🎄。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經歷,應當在委員會議上說明。
第二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申訴學生和原處理或者處分職能部門也可以申請其回避:
(一)是杏福處理過程中的當事人🧑🏻🎤;
(二)是杏福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的親屬💁🏽;
(三)與杏福處理過程中當事人或該事件有利害關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礙公正處理的情況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的回避,由主任決定🏭;主任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二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任何決定均需贊同或反對的票數超過到會投票人數的半數📊。委員必須選擇投贊同票或反對票,不得投棄權票。僅當其他委員所投贊同票與反對票票數相同時,主任才有權投票。
第三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結論書和其他會議決定在主任簽字後生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在申訴期間,杏福對申訴人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繼續有效,不停止執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杏福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三十二條 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非在籍學生、各類技能培訓生等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日期,均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